眾所周知,在專利侵權案件中,作為案件被告,往往會針對涉案專利提起宣告無效程序,而且無效請求方可以多次啟動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如果專利侵權案件等待全部專利無效程序終結,一般要經過五六年甚至更長時間,程序空轉或者是循環訴訟很普遍,因此整個侵權案件的審理周期會拉得很長?!督忉尪返诙l設計了“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制度,大大縮短了審理周期,即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后,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無需等待行政訴訟的最終結果,并通過“另行起訴”給權利人以司法救濟途徑。如果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的,審理侵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有證據證明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則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上述制度設計在縮短法院審理專利侵權訴訟周期的同時,也使得當事人在復審委無效決定被推翻之后可以另行起訴,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另外,根據《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于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當事人可依據該決定申請再審撤銷專利權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審審查,并中止原判決、調解書的執行。此條規定旨在減少專利最終無效后因繼續執行導致的執行回轉,賦予該無效決定一定程度的對抗判決、調解書的效力。
由于專利侵權的隱蔽性,很多侵權證據由侵權人掌握,而權利人難以取得?!督忉尪穮⒖忌虡朔?,采用適度的舉證責任倒置,將有關侵權人獲利的舉證義務分配給侵權人,即在權利人已經提供侵權人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而與專利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該賬簿、資料;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2. 明確專利保護范圍,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
權利要求決定了如何劃定專利權權利邊界。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原告希望專利權的邊界盡可能大,使得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而被訴侵權方則希望專利權的邊界盡可能小,使得自身的被訴產品不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進而不構成專利侵權。《解釋二》強調專利權利要求對保護范圍的限定作用:
《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均有限定作用?!?br />
《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制備方法界定產品的技術特征,被訴侵權產品的制備方法與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另外,第十二條中規定,權利要求中采用的“至少”、“不超過”等用于對數值特征界定的用語規定若對技術特征起到了限定作用,法院對于權利保護范圍的認定應當以該數值界定詞語規定的范圍為準。
《解釋二》第五條、第十條和第十二條分別針對的是前序特征、產品權利要求中的制備方法和數值特征中的強調用語,規定上述特征和用語對專利權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上述特征和用語是否作為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屬于專利授權階段應當予以明確的問題,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法院對此不宜再予以辨別,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階段就應當對于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技術特征及權利要求的表述予以足夠的審慎和重視。
明確專利審查檔案在侵權訴訟中法院解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重要作用:
《解釋二》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運用與涉案專利存在分案申請關系的其他專利及其專利審查檔案、生效的專利授權確權裁判文書解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包括專利審查、復審、無效程序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制作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會晤記錄、口頭審理記錄、生效的專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書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等?!敝袊鴮@贫炔扇《?,專利授權以專利行政機關為主,專利糾紛以專利司法機關為主,上述體制決定在司法程序中,專利審查檔案成為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重要基礎。上述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可以運用于涉案專利存在分案申請關系的其他專利及其專利審查檔案、生效的專利授權確權裁判文書解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相比于2009年最高院出臺的《解釋一》第三條的規定,增加了與涉案專利存在分案申請關系的其他專利的相關文書可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的規定,并且在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了上述相關文書的具體文件范圍。由此,在擴大法院明確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所依據的文件范圍擴大的同時,也使得依據的文件內容更為明晰。
當專利文件存在明顯歧義時對保護范圍的界定:
根據《解釋二》第四條規定,“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標點、圖形、符號等存有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唯一理解予以認定。”由于文字表達思想的局限性及專利代理行業水平制約,專利文件不可能做到完全準確表達,此處強調了“唯一理解”,這里的“唯一理解”應該是唯一合理的理解,即通過整體閱讀專利文件,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通過自己的技術知識確定唯一正確合理的理解。
對封閉式組合物專利侵權的認定:
《解釋二》第七條規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包含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其他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該增加的技術特征屬于不可避免的常規數量雜質的除外?!睂@募嗬笞珜?,存在開放式權利要求和封閉式權利要求兩類特殊的權利要求。封閉式權利要求一般解釋為不含有權利要求以外的成分等技術特征,通常采用“由……組成”的撰寫形式。此條規定與《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相一致,即他人的技術方案不得含有專利權人權利要求所述特征之外的其他組分,除非是無法避免的常規數量雜質。一般而言,在機械領域專利技術方案中增加一個技術特征,并不會破壞原技術方案的發明目的,因此,權利要求多采用開放式。但是在化學領域,由于化學物的相互影響,在技術方案中增加一個組分,往往會改變原技術方案的發明目的,因此,化學領域專利申請文件中權利要求的撰寫多采用封閉式。而且上述規定對中醫藥做了例外規定,中藥領域的組合物在作用方式、制作工藝、理化參數等方面皆與化學藥物存在根本區別,將中醫藥作為例外規定不僅是從中醫藥本身的性質出發,也體現了國家司法機關對中醫藥行業發展的促進與保護。
3. 明確專利間接侵權
專利侵權認定適用于全面覆蓋原則,即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司法實踐中,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這類專利糾紛:不法企業向消費者提供侵犯他人產品專利或者方法專利的產品部件,這些企業實施的行為并不構成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卻故意誘導、慫恿、教唆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發生直接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唆使別人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故意,客觀上為別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必要的條件。由于這些不法企業并沒有提供完整的侵權產品,根據全面覆蓋原則就不能構成專利侵權。
針對以上維權困境,《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明知有關產品、方法被授予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誘導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規定使得專利間接侵權突破了傳統間接侵權的從屬性,回避了消費者實施最后環節是否構成直接侵權的問題,也避免了間接侵權中所涉及的連帶責任問題,對不法制造商的間接侵權行為進行了單獨認定。
4. 明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認定
在原有的司法實踐中,判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明確了以“一般消費者”作為判斷主體、以“相同或相近類別產品”作為保護范圍。但在實踐中,由于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差異,以“一般消費者”作為判斷主體經常會忽略“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由此引發了不少裁判爭議。在通常情況下發展較為成熟的產品設計空間較小,細微的變化就會給消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而新面市的產品設計空間較大,形式和風格也較為多樣,細小的差別就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注意。為了彌補這一判斷標準的不足,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引入了“設計空間”的概念?!督忉尪返谑臈l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肯定了“設計空間”概念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對于一般消費者的對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對于設計空間大的,則著重于整體設計比較,對于空間設計小的,則著重于細節比較。比如相對比較成熟的家電產品,外形相對比較固定,不太容易作出較大改進,這類產品空間設計小,判定侵權與否將側重于細節比較,考量是否抄襲外觀設計細節改進之處。
在司法實踐中,對成套產品、組件產品以及變化狀態產品的侵權認定一直是較大的難題?!督忉尪穼⒎ㄔ憾嗄陮徟袑嵺`中總結出來的裁判規則予以歸納,為法院裁判相關專利案件提供了便利。對于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只要與其中一項相同或類似即構成侵權。組件產品存在著組裝關系唯一和不唯一的兩種情況: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比如鍋體和加熱底座組成的電飯鍋,其使用價值在于組裝之后的產品,因此應當保護其組合狀態之下的外觀設計;而對于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比如積木,其使用價值則在于單個構件,由于其組合狀態具有不確定性,對其外觀設計的保護也應當立足于單個構件?!督忉尪访鞔_,只有在被訴侵權設計的單個構件與專利設計的全部單個構件一一構成相同或近似時,才構成侵權,缺一不可。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認定侵權的方式類似于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也要求一一構成相同或近似才能認定侵權,只有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法院才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法院則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解釋二》立足專利審判實踐,積極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是最高人民法院積極營造有利于創新的法治環境的重要舉措,豐富和完善了我國專利法律制度。從內容來看,《解釋二》是對《解釋一》生效后數年來法院專利侵權司法實踐經驗的再總結,最高人民法院將已經取得司法共識的部分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固定下來,作為對各級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引,這將進一步遏制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強化司法裁判對科技創新的導向作用,有效激勵自主創新和技術跨越,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督忉尪方柚鷮@痉▽徟?,著力構建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激發創新動力、創造潛力和創業活力,對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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