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意思為,所得稅按月申報、季度預繳、年度匯算清繳,匯算清繳期間,確定應補或應退稅額,結清稅款的行為。納稅人2015年度匯算清繳時間為2016年 1月1日至5月31日。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匯算清繳需要報送哪些資料。
納稅人在完成企業端的數據填報并確認無誤后,生成上報電子數據,既可以通過網上上傳數據,也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遞交數據,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并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的安排,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查賬征收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情況,選擇封面和已填報的報表打印并在封面上蓋章、簽字、裝訂成冊;核定征收企業應在填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加蓋納稅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需提供相應的審計報告。
(3)發生的涉稅事項屬于備案類的,應附送備案相關資料。
(4)若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5)對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建筑企業總機構,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發生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的,在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項目部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憑證(復印件)。
(6)總機構在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還應報送其所屬跨地區經營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所得稅情況及其繳款書復印件(蓋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納稅人在規定申報期內,發現申報有誤的,可在申報期辦理更正申報。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無法在申報期內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規定,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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