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近日發布的報告顯示,2017年中國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等各類知識產權申請量都位列世界第一,其中發明專利申請量138萬件,已經連續7年位居世界第一。
多年來,我國持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但專利權保護效果與專利權人的期待仍有差距,專利維權存在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跨區域侵權、網絡侵權現象增多,濫用專利權現象時有發生。
12月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通過增加如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等規定,同時修改現行專利法一系列條款,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29日舉行的分組審議中,與會人員對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應加大專利侵權行為處罰力度
修正案草案第68條規定,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我感覺這條缺乏震撼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少琴建議,除了繼續保留25萬元以下的罰款,還應該根據權利人的損失來計算罰款,建議按損失額的1到3倍計。此外,建議把假冒專利的責任人,在法院依法判決后,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目前專利管理部門對侵權人下達的侵權糾紛處理決定缺乏執行力,不宜遏制惡意重復的侵權行為,專利管理部門囿于現行法律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量大幅提升的同時,針對生效處理決定的執行力保障卻始終無法產生質的變化,長此以往,勢必損害專利行政保護制度的嚴肅性和公信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立新分析認為,執行力缺乏的關鍵原因,還在于專利行政機關針對專利侵權糾紛僅有認定是否侵權的職能,一旦認定只能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而對侵權人可能出現的怠于履行行為缺乏有效監督和制約手段。實踐證明,僅僅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不能夠促使侵權人主動有效地履行生效處理決定,必須賦予其他手段,而對侵權人面對生效處理決定,既不尋求司法救濟,也不履行的行為設立行政處罰,無疑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處置權條款還待明確
草案的一大亮點,是對發明人、設計人所做出的職務發明創造產生的收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合理地予以分享。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建看來,草案中明確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處置權,是一個好的條文,將在實踐中實現明確地有法可依。
草案第6條第1款規定,“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這里的‘合理’如何理解?這個‘理’是指什么?是單位的決定還是什么?”呂建認為,不太清晰,“在實踐中,如果處理不好,又會和國有資產流失有關。建議將‘合理’改成‘可以’。”
草案第6條第3款中,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約定歸屬。呂建同時希望明確,這里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是本單位的嗎?如果可以是本單位的,上邊這個“理”是不是指合同?
草案第16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關于‘合理報酬’的規定并不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白春禮認為,
應該根據成果轉化法的規定進行獎勵或報酬,建議修改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44條、第45條的相關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或報酬”。
專利延期要跟藥品上市后的一致性評價掛鉤
草案第42條規定,“為補償創新藥品上市審評審批時間,對在中國境內與境外同步申請上市的創新藥品發明專利,國務院可以決定延長專利權期限,延長期限不超過五年,創新藥品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目前,我國原研藥的水平和能力還很弱。全國藥企研發投入最大的也只有17.6億人民幣。強生、輝瑞、默沙東這樣的國外大企業,研發總投入達到255億美元。我國有4000多家藥企,生產的藥品90%以上都是仿制藥。”白春禮認為,延長藥品的專利期限有利于激勵藥企加大原研藥的投入,但這對仿制藥是一個很大沖擊,“對原研藥和仿制藥都要出臺相應的政策配套。”
他同時提出,藥品專利的延期還要跟藥品上市后的一致性評價掛鉤。“如果一致性評價高,可以適當有條件延長,如果評價不高,則應縮短專利的保護期,促進更多企業進入藥品的升級和迭代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