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這個市場競爭萬分激烈的時代,誰掌握著先進的技術,誰就掌握著市場的話語權,盡顯優勢。于是人才,變成了各大行業各大企業搶奪的對象;如何留住人才,也變成了企業經營者最為頭疼的事情之一。
很多企業經營者都有過這樣的顧慮,若是員工,尤其是核心技術人員離職,那么,在掌握了那么多技術的他/她再申請的專利,究竟歸誰所有呢?
通過一個案例,大家與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今天要講的這件涉案專利,申請號為201410086592.3,名稱為“純電動汽車實時續駛里程的預測方法及系統”,申請日為2014年3月10日,申請公布日為2014年7月30日,申請人為智行鴻遠公司,申請文件上記載的發明人為王帥宇、張君鴻、姜煒。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車輛續駛里程的計算方法,通過本發明的計算方法能夠更加準確的計算車輛的續駛里程信息,以提醒駕駛員及時充電,并進一步提高純電動車輛的使用壽命。
問題就出在王帥宇、張君鴻、姜煒這三個發明人身上。別看這個專利的申請人是智行鴻遠公司,但之前,這三個人都曾就職于北汽福田公司。
張君鴻與北汽福田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4月起任乘用車設計院副院長、新能源技術中心主任。2014年1月,張君鴻簽署辭職信。2015年3月,張君鴻以1500萬元受讓,以900萬元認購智行鴻遠公司的股份,成為涉案專利申請人的股東。
姜煒于2011年5月3日與北汽福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12年5月14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2012年5月,智行鴻遠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職位為副總經理。
王帥宇與北汽福田公司于2011年6月簽訂勞動合同,2012年5月14日解除,2012年5月15日,智行鴻遠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職位為軟件開發部總監。
北汽福田公司認為:涉案專利“純電動汽車實時續駛里程的預測方法及系統”,其技術方案源于其自主研發的“S700N混合動力車”及“純電動車”項目。三名發明人自離職后,將其在北汽福田公司被分配的研發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申請了涉案專利,主要技術特征與北汽福田公司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實質相同,因此,涉案專利權應當歸北汽福田公司所有。
一審法院認為: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專利申請系由其員工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不能證明其對該發明創造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張君鴻在北汽福田公司任職期間既未完成涉案專利的發明創造,已不可能從北汽福田公司的工作任務中獲知的相關技術方案進展情況或者階段性成果。判決駁回北汽福田公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據北汽福田公司的專利技術研發記錄表明,其中2013年11月5日提交的專利提案載明的發明人包括張君鴻,但是內部提報日、發送技術交底書的郵件日期均在張君鴻離職之后,記載發明人為盧山90%、梁汝川10%。故張君鴻在北汽福田任職期間并未完成涉案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也不可能獲知相關技術方案進展情況或階段性成果。駁回上訴。
如果你也遇到了類似因員工離職而摸不準專利權的,小知這里總結了一下涉及到的三項法律條款,大家可以作為參考。
《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如今人們知識產權的意識逐漸增強,尤其是對于專利。專利糾紛等相關案件數不勝數,每天都會有新的糾紛產生,每天都會有新的判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