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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與股權回購相關的稅收政策較為復雜,筆者建議相關部門梳理現行稅收政策,并予以補充、完善,使稅收政策能夠與修訂后的《公司法》相配套。例如,專門出臺公司股票回購的稅務處理辦法;完善合伙企業稅制;彌補對賭協議稅務處理的空白;規范上市公司送、轉股的計稅基礎的確認;根據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股權激勵相關的稅收政策等。
同時,筆者認為,稅收政策也應有一定的前瞻性,以應對《公司法》修改后可能出現的新業務、新形態。
例如,此次《公司法》修訂增加了公司回購股份的情形包括“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買賣自身的股份,可能會涉及上市公司引入合作者而發生融資成本問題、收益分配問題等相關問題的稅務處理。筆者建議,這些問題在制定政策時也應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