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影中,男賊王薄和女賊王麗拼盡全力,為傻根實現了“天下無賊”的太平盛世。然而現實就是這么狗血,電影之外的王寶強終究還是被偷了,只不過這次被偷的除了錢,還有股權和感情。
縱觀娛樂圈,明星分手離婚事件不在少數,兩人互撕導致的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離婚一事本可以在私下悄悄解決,落得耳根清凈,同時也可以保護好個人隱私,王寶強采取這種舉動可見是憤怒到了極點。誰是誰非,作為旁觀者,我們無權評判,但有一點,我們可以對此進行分析:離婚后,個人財產劃分的問題。王寶強會因離婚事件賠了夫人又折兵嗎?勝算幾何?
王寶強真的會賠了夫人又折兵嗎?
此前,王寶強股權截圖,馬蓉持股75%
根據微博認證顯示,馬蓉為寶億嶸影業總裁,根據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這家原本在王寶強口中稱為“夫妻店”的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也的確為馬蓉,原股東為馬蓉和王寶強現任經紀人任曉妍,馬蓉出資1500萬,任曉妍出資500萬。
第一次投資人變更
但在今年的3月25日,該公司曾發生過一次股權變更,在這次股權的變更中,原本持有公司75%股份的馬蓉,在變更股權后比例為0%,原本持股為0%的王寶強則改持62%的股份,原本持股為0%的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改為13%。而公司另外25%的股權持有人為王寶強現任經紀人任曉妍,在此次股權變動中未顯示股權比例有作更改。
第二次投資人變更
而在一個月后的4月19日,公司股權再度發生了更改,變更前為王寶強、任曉妍、宋喆三個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分配,變成了以王寶強為唯一自然人股東、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為法人股東的合伙公司,而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是一家今年4月8日成立的新公司,法人代表為王寶強。
事件發生后,微博認證為寶億嶸影業CEO的任曉妍轉發了王寶強的微博,并稱:“哥,挺住!為了父母,為了孩子,堅強!”
網友們在這次事件中一致力挺王寶強,
沒想到憨憨的寶強竟會遇到這種事情。
但是,股權的提前變更是不是真的是為了離婚做好了準備呢?
不少網友在心疼寶寶的同時為他的隱忍和“機智”點贊!
那么,離婚的時候,股東股權的變更會給公司造成哪些影響呢?
該怎么解決?
在萬眾創業的浪潮中,包括很多已婚或創業中結婚的人投入其中。如果出現合伙人離婚,TA的股權如何處理?是否TA的愛人有權分割TA的股權、取得股東資格呢?
因為創業是合伙人的創業,股東都是挑選的股東,如果直接由TA的愛人取得股權,通常會給團隊帶來麻煩,進而導致項目發展、融資都可能嚴重困難。這個問題該如何處理?
經典案例
趕集網創始人離婚股權糾紛案,導致趕集網上市失敗
2012年趕集網欲赴美上市,卻因總裁楊浩然轉移財產而泡湯。趕集網是楊浩然與滴滴楊浩涌在2005年創建,半年后做到了同類網站的北京市場占有率第一。2010年楊浩然與妻子王宏艷離婚時,執意要在離婚協議上加上一句“鑫秀偉燁公司的股權系楊浩涌贈與楊浩然,歸楊浩然個人所有”。鑫秀偉燁公司正是“趕集網”的運營公司,股東為楊浩然和楊浩涌,二人分別持股50%。隨后王宏艷將楊浩然兄弟倆與趕集網訴上法庭。開庭當日又出意外:楊浩然的律師告訴法官兩人不是親自領的結婚證,不符合法定的婚姻登記要件,因此請求海淀法院中止審理。王宏艷稱,股權糾紛案中止審理期間,楊浩涌已將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趕集網副總裁劉洋。這一系列的事件導致12年趕集上市失敗。
快法務時間——法律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三)》
第二條處理股權因被繼承、析產或者贈與而與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產生糾紛的問題
繼承人、財產析得人或受贈人因繼承、析產或者贈與可以獲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財產權益,但不當然獲得股東身份權,除非其他股東同意其獲得股東身份。未取得股東身份的繼承人、財產析得人或受贈人將股份對外轉讓的,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那么,在離婚前提前就做好股權變更的是幾個意思?顯然,當事人已經知道了。
王寶強進行公司股權轉讓是有意義的,雖然理論上,王寶強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應該是一人一半。但重要資產的控制權,比如王寶強名下的影視公司,可以控制王寶強之前演出和肖像權的相應的收入。
控制了公司的股權,就可以在現有條件下最大程度的多控制資產,對于雙方后續的博弈很有意義。所以,王寶強在發聲明之前,把股權先變更過戶,從法律博弈上看是很明智的選擇。這里有一個背景是,國內的法律執行環境目前還不成熟,違法成本比較低。所以,讓控制資產的一方如果把資產轉走,承擔的法律責任會可能會較低。
這個事件警示我們:創業者在創業之初,就要做好股權分配問題,這是避免日后糾紛的防范之舉。同時,制定好一份合理的股權協議也是至關重要的,這對于規范合伙人的行為,保證今后的公司正常運營意義重大。由于制定股權協議涉及到法律的問題,所以小快建議大家最好是咨詢專業律師來制定股權協議,避免法律風險。相關服務鏈接,請點擊:股權協議、個人股權轉讓協議、股權分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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