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識產權的文章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版權和著作權同時出現,有時二者混用,那么,著作權和版權是一樣的嗎?它們有區別嗎?
在我國,法律上的著作權與版權是同義語,沒有區別。但在學術上,或其他領域內使用,二者在意義上可以有不同。如,有人認為版權的保護范圍要比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小,等等。下面,我們就主要從詞源上來看二者的區別。
“著作權”與“版權”這兩個術語從詞源來看存在很大差別。
“版權”(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版權的最初意思就是“復制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于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系不大。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同時,雇員在受雇期間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被視為是雇主而非雇員的財產,其版權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國家甚至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視雇主為作者。
“著作權法”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right)。與英美法系的版權法相比,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將作品更多的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財產。因此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更為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同理,對于雇員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務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況下雇員仍然能夠原始取得著作權,雇主只能通過合同受讓或者被許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財產權。
但是,隨著兩大法系的主要國家均加入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以及兩大法系之間的相互借鑒和融和,“著作權”和“版權”在概念上差別也在縮小。……不過,版權制度與著作權制度的詫異畢竟沒有消失。
——《知識產權法教程》(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王遷著,P29。
我國的法律主要是從日本“借鑒”過來的,而日本又是接受的德國法律體系,而德國是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
因此我國雖然在《著作權法》上面規定了“著作權”和“版權”系同義詞,但是在敘述時還是按照大陸法系國家的特點使用“著作權”的說法。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既已領先一籌,何不快人一步? <<著作權登記在此一擊>>
來源:快法務,版權聲明:轉載此文請標明作者姓名,保持文章完整性,并請附上出處(轉載自快法務)及本頁鏈接。未按照規范轉載者,快法務保留追究相應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