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是指巴黎公約或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就同一注冊商標申請,在第一次提出申請的六個月內,可以向其他成員國要求優先權,其申請日期按第一次提出的申請日期對待。
一、簡要說明
申請人在國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6個月內,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申請注冊同一商標要求優先權的,應向商標局提出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
二、辦理途徑
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三、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
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供的申請書件
1、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申請書件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應在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上加蓋其印章。
五、規費的繳納
每件優先權申請應繳納規費1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申請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申請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六、《優先權證明書》的領取
申請書件齊備,申請手續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優先權證明書》。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優先權證明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七、注意事項
1、申請人填寫的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應詳細準確,以便于聯系。
2、申請人提供的有關商標、商品或者服務類別、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等原申請資料應當準確無誤。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商標局一般自申請人提交申請后2周內,按照申請書所填寫的聯系地址通知申請人領取《優先權證明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優先權證明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八、特別聲明
(一)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于2007年2月修訂,如果以后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注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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