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上次五一節離家,雖然不是端午節,可是媽媽卻特意包了粽子,說是怕自己端午節吃不上家里的味道,聞不到粽葉與糯米獨有的清香,小小的舉動牽扯出的是千千萬萬個父母對子女的那份關懷。
這么些年,每年端午也會吃到各種口味的粽子,從南方到北方,從甜味到咸味,從果味到花香,從熱粽子到水晶粽,每一種都給自己的味蕾帶來了新奇的體驗之旅,可是最難忘的還是家中的那一縷粽香,我想這就是節日存在的意義,也是先人給后輩們留下來的寶貴精神紐帶。
說到端午,說起粽子,我們總想說說屈原的故事。簡單回顧一下:屈原在汨羅江跳江以后,當地百姓為了不讓他的遺體被魚吃掉,就往江中投放飯團(粽子),所以以后每年到了那一天都有包粽子,吃粽子的風俗。
如上故事屬實,端午節就是起源于屈原了,那么,你吃過屈原牌粽子嗎?
其實,將名人姓名注冊為商標的事件很多,“岳飛”被注冊在汽車照明設備商品上;“秦始皇”被注冊在貴重金屬、服裝商品上;“魯班”被注冊在油漆、木工機械商品上;“黃道婆”被注冊在棉線、棉布等商品上;“唐伯虎”被注冊在含酒精飲料商品上;“貂蟬”被注冊在健美按摩設備商品上;孔子、老子等也均被注冊在一些商品上。等等等等,所以,“屈原”被注冊在粽子商品上,也就見怪不怪了。
商標權是一項排他性的權利,一般來說,對于商標局審查,使用他人姓名申請商標注冊,商標局進行實質審查時,只要不涉及歷史偉人、國家領袖,不至于發生政治影響或傷害公眾感情,商標局不應駁回注冊申請,而應交給在先權利人自主決定。隨著國家對節日的重視,端午節紀念屈原已經成為中國人,乃至全球華人,甚至亞洲很多國家(如韓國等)的一個重要節日,所以,屈原的人物影響力很大。而且姓名權是人的一項私權,那么歷史名人的私權,又該由誰來保護呢?
如果“屈原”商標私有化,會有什么影響呢?合理嗎?
新《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第七款、第八款有如下規定: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屈原商標雖然在“粽子”等商品上取得商標權,但也阻礙不了中國粽子產品包裝、宣傳上使用“屈原”的信息。諸位肯定都見過此種情況。因為“屈原”在端午文化和粽子文化中,是一個國家、一個名族的象征圖騰,不應該被一家企業獨占。
筆者認為,商標局有關部門應該撤銷此類商標的注冊。還“屈原”給全國人民。
為什么企業可以取得“屈原”的商標權呢?
其實,從商標法這一點上來說,屈原商標是合法的。新《商標法》對于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中,并沒有規定說歷史名人不能作為注冊商標。僅僅說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其他不良影響的不能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在中國商標“注冊在先”的基本原則下,企業注冊商標時,并沒有對社會公序良俗有礙,也就可以理解商標局為什么核準其注冊。
商標在中國,連續十來年高速發展,年商標新申請量達到多萬件,商標的審查也任重道遠。雖然如此,但是一些商標并沒有侵犯商標法,也沒有妨礙社會的公序良俗,但在特殊情況下,應該特殊對待,諸多歷史名人的名字被搶注為商標,在筆者看來,雖合法但不合情。
對于獨特的中國文化應該加以重視、保護和良性傳承。由此看來,對中國傳統文化的保護和發揚上,我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需要我們每個人都行動起來。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既已領先一籌,何不快人一步?<<快速通道在此一擊>>
來源:快法務,版權聲明:轉載此文請標明作者姓名,保持文章完整性,并請附上出處(轉載自快法務)及本頁鏈接。未按照規范轉載者,快法務保留追究相應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