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一個好的創業點,就要開始創辦公司了,那么應該取一個什么樣的名字呢?大家都想要一個好彩頭,從名稱上就給消費者一個好的印象,但是,你需要把握好“好彩頭”與欺騙性之間的度,下面我們以“永和大王”為例,一起來看一下:
商標申請人在設計商標時,往往傾向于選擇寓意美好,標榜自己商品或服務質量上乘的標識,以圖一個“好彩頭”。
然而商標申請人這種凝結在商標上的美好期許往往會遭遇現實的滑鐵盧——申請商標被認定為具有欺騙性,容易誤導公眾,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的情形從而不予核準注冊。如注冊在非醫用營養液、非醫用營養膏等商品上的“秘方堂”商標就曾被認定為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指定使用的商品中含有“不公開的有顯著效果的方法”從而不予核準注冊。無獨有偶,“名揚天下”、“BestinTown”等商標也曾因被認定為“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而紛紛敗北,未能予以核準注冊。然而,這是否意味著所有帶有“好彩頭”的商標都會被認定為具有欺騙性從而不能予以核準注冊,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
通常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中所規定的帶有欺騙性,是指所使用文字、圖形等掩蓋了申請注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產地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眾對商品的真相產生錯誤的認識。
商標申請人在設計商標時,一般會通過商標傳達企業經營理念,展示商品或服務的性能用途及特色,因此,其往往傾向于選擇寓意美好,標榜自己商品或服務質量上乘的標識。此時,如果不加區分,一概認定該類商標具有欺騙性,不僅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僅限制帶有欺騙性的商標核準注冊的立法目的,也與正常商標注冊的情理不符,亦會導致商標申請人難以傳達積極、正面、向上的商標理念的不良后果。因此,在判斷上述標識是否具有欺騙性時,應根據該標志及其構成要素的具體表達方式、夸大描述程度等因素判斷其是否超出了合理的界限。而如何劃定合理的界限,則應當從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及知識能力出發進行考慮,如果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雖有夸大成份,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或者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并不足以引人誤解的,則應該尊重經濟生活的多元性和商標權人的創意空間,不應認定為帶有欺騙性。
如在“永和大王及圖”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即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以及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認定商標注冊人在其注冊商標中加入“大王”二字確有表示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好的意圖,但是僅此并不足以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再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作出的生效判決“理財嘉”一案,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理財嘉”中的“嘉”字確有嘉獎、贊許之意,但是“嘉”字僅屬于原告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的普通程度的正面宣傳。相關公眾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在看到訴爭商標時,不會因為其帶有“嘉”字就會認為該服務品牌一定質量上乘,廣受嘉獎,從而被欺騙誤導。Tips:
由此,筆者認為,帶有“好彩頭”的商標不應一概認定為具有欺騙性,而應當結合具體標識表達方式及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來判斷,只有那些超過了合理界限的“好彩頭”商標才應被認定為具有欺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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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夢玲,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來源:知產力,版權聲明:轉載此文請標明作者姓名,保持文章完整性,并請附上出處(轉載自快法務)及本頁鏈接。未按照規范轉載者,快法務保留追究相應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