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表著未來收益的可能性,那么創業者應該如何分配股權?不同層級的股權對公司的控制權的區別有哪些?小編來為大家一一講解:
一、絕對控制線——67%
通常情況下,持有67%以上的股權,代表著管理層擁有了三分之二的表決權,就有了“絕對控制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可見,“三分之二”的表決權,它代表著管理層難以撼動的決策地位。
二、相對控制權——51%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有過半數表決條款的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股東們自行通過章程確定,這就需要合作者在決策權的比例方面達成共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公司法》第九十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合伙人需要明確:最終決策權的過半數是“股東人數過半數”還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
三、安全控制線——34%
與67%的絕對控制線相對應,如果某股東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權,那么另一方就無法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那些關乎企業生死存亡的重大事宜就無法通過,這樣就控制了生命線,這34%具有一票否決權,被稱為安全控制權。
商界通識:誰擁有的股權越多,誰掌握的控制權就越牢固。但是,小編要提醒您:
一、投票權與股份份額并非嚴格對應。只要合伙人、投資人達成協議,你可以掌握百分一的股權,但擁有公司百分百的控制權。馬云,劉強東都是玩股權架構的高手,他們雖然占小股,但完全控制著自己的公司,原因就在于股權架構設置。
二、股權激勵——如果創業者在創業階段,希望給核心員工分發激勵股份,可以嘗試虛擬股權,讓員工有分紅,但是沒有實際股權,對公司控制權加以限制。
對創業者來說,共苦容易,同甘卻難。在公司創業的早期,合作伙伴處于奮斗的“蜜月期”,彼此平安無事,但公司發展壯大開始盈利之后,利益沖突凸顯,很容易影響到公司決策。
小編希望,在各位創業者身上,不會出現創始人痛失公司控制權的悲劇,所以公司必須在創業之初合理設計股權結構和控制機制。
總結股權生命9條線:
1、絕對控制權67%,相當于100%的權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變更主營項目、重大決策
2、相對控制權51%,控制線,絕對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權34%,一票否決權
4、30%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5、20%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
6、臨時會議權10%,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8、臨時提案權3%,提前開小會
9、代位訴訟權1%,亦稱派生訴訟權,可以間接的調查和起訴權(提起監事會或董事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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