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一個案例:
張某曾與李某簽訂了西瓜貨運協議,約定了卸貨地點。然而在運輸途中,張某為了償還個人欠債,將西瓜拉到別處市場銷售,后攜款逃匿。李某遂將張某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將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銷售后逃匿,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遂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
從主觀方面,所謂合同詐騙罪,一般表現為行為人意圖利用經濟合同達到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往往是行為人先以真實身份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在合同訂立后,行為人卻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為,坐等對方履約上當,從而使詐騙的目的得逞。
從客觀方面,是指一方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以1萬元為起點)的行為。《刑法》中具體列舉了本罪的5種行為模式: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它,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的財產后逃逸的;
5、以其它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
本案中,張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在主觀客觀方面的特征。此外還應注意:
一、合同詐騙罪與侵占罪的界限
所謂侵占罪,是指行為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留物或埋藏物占為已有,拒不退還的行為,而合同詐騙則不同。二者在主觀上都要求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間接故意或者過失則不構成此二罪。二者的區別在于:
合同詐騙罪,直觀上表現為他方當事人財產的損失或減少,但具侵犯的客體是雙重的,不僅是對他方當事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更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妨害;而侵占罪則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后將其非法占為已有,拒不交還,甚至在他人提出主張后仍擅自處分。
二、合同詐騙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
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當事人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
1、它與合同詐騙罪的相同點是:
兩者都發生在經濟交往活動中,且都有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存在。兩者在客觀上都采取欺騙方法,意圖使對方陷入錯誤,從而使自己得到不義之財。另外,兩者均是在故意的心理準狀態下進行;
2、二者的區別在于:
(1)主觀目的(故意內容)不同。民事欺詐行為的一方當事人采取欺騙方法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為,謀取非法利益,其實質是牟利,而合同詐騙雖然在客觀上能引起他人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但行為人并沒有承擔約定民事義務自勺減意,而是想使對方履行“單方義務”,直接非法占有對方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合同詐騙都是“作為”,而民事欺詐行為則不僅表現為“作為”,還有的表現為“不作為”。從其欺詐的內容看,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而民事欺詐行為中仍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再就是受侵犯權利的屬性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物所有權,而民事欺詐行為侵犯的則是“債權”。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利用經濟合同騙取對方信任后使行騙得逞,非法占有對方貨款,其行為應認定為詐騙,而不屬民事欺詐行為。
綜上所述,認定被告人刁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有理、有據,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在審判實踐中,只有正確劃清合同詐騙罪此罪與彼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準確打擊合同詐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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